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第(6)款規定,國家秘密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活動和在刑事犯罪中追查秘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