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吳聘請某信息咨詢公司購買跟蹤定位、秘密拍攝、錄像等設備,先後在益陽、長沙、廣州等地對多名法官進行跟蹤拍攝。
在吳拍攝的法官中,有公開賭博、私人會所、私下行賄、公款旅遊、與律師勾兌等,均有圖片和視頻為證。
在吳將偷拍視頻提供給紀委或上級機關後,時任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的夏小英、時任赫山區法院院長的、副院長謝德清、執行院長、執行院長曹德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部分被判刑。
2065438+2006年6月,吳等人被當地警方抓獲,指控的罪名之壹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經過異地審理,常德市安鄉人民法院判處吳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吳上訴後,很快被二審法院駁回。
由於該案在全國影響較大,常德中院在終審宣判後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常德中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龍朝兵表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行蹤、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1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取上述信息500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