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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組訴訟代表

法律分析: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被指控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或者知道案件情況並有義務作證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確定訴訟代理人有困難的,被告單位可以委托律師以外的其他單位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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