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和《法官法》規定了曾擔任法官的人與曾擔任律師的人的比例。我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再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