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因上訴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