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相關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相關案件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我院院長批準,可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案件的時限為30天。當事人需要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雙方或壹方的上訴期為壹年,雙方的上訴期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