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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具體有哪些權限

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律師的代理權限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以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等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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