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能夠證明行為人犯罪行為的信息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有以下幾種: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