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壹般提交壹審法院。原訟法庭收到上訴的日期為上訴日期。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在三日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將原審案卷、相關證據和上訴狀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有的被告人因為不信任原審法官或者為了更快,願意把上訴狀直接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其實交給上級法院也是需要時間的。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原審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轉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然後連同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移送上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收到第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後,才能決定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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