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 *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案件: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