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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會見註意事項

如果是 律師 會見,應該註意以下事項: 壹、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三、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四、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 立功 線索。 五、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六、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 證據 。 七、要註意交流說話方式,不能教導當事人怎麽說。 八、禁止疏通關系和承諾案件結果。 九、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但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 十、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刑辯律師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於保護自己,又善於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專業人士。 《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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