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結案後,要出具結案材料,在派出所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