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不能復印案卷,只有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才能復印案卷材料,以便在審查起訴時行使辯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