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有可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也就是說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卷材料,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禁止將材料出示給當事人瀏覽。所以個人覺得是可以的,但是我覺得如果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其他隱私相關的東西是不能給當事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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