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遲在開庭10日前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給當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和地址、通信所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和照片。
4.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並將勘驗、檢查的記錄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6.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