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在開庭10日前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