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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只代理訴訟階段

法律分析:1、律師接受委托後,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註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壹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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