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囚犯的規定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時,可以通過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在會見當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授權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保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委托律師代理的,律師應當在第壹次會見時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第六條律師需要助理參加會見在押罪犯的,應當向監獄提交律師助理會見罪犯證明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