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職業其他工作的人,我不了解,只說說律師。大多數情況下律師和從事其他工作的人相比沒有什麽特別之處。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吧。
1.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會考慮依法維權,但首先會考慮維權成本。為了幾塊錢去打官司的律師,並非真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可能真的是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也可能就是為了吸引關註。
2.做事首先會考慮法律規定,是否有法律風險。所以做過幾年律師後,沒有人會轉行自己搞個公司,分析來分析去,覺得法律風險太大。
3.看到過太多的社會不公,當年“仗劍護法”的初心雖然還有,但對各種糟糕的結果基本上可以淡然處之了。
4.當年的文學青年現在連壹句打油詩都很難說出來,但是,寫份合同、律師函手到擒來,立馬可待。
5.時間觀念強,最討厭不遵守時間的人。
6.做事情喜歡列清單。
7.因為訴訟中常常有各種不確定性,所以在生活中盡力避免各種不確定性,能夠預先安排的事情,壹定預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