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說律師要會見幾次犯罪嫌疑人。壹般公安階段會見3-6次,檢察院階段3-4次,法院階段3-4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