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壹些具體的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償、道歉,進而取得被害人諒解,爭取寬大處理的情形。刑事案件能否在得到對方諒解後駁回,要看具體案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二、詐騙案件如何申請撤訴?
不能放棄這個案子。因為報案後就成了公訴案件。但可以作為承擔刑事責任和減輕刑事責任的參考。刑事案件的解決通常是指刑事和解。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由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依法將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刑事案件,以及除瀆職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刑事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