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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區別

第壹,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能。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家屬在偵查階段無法與當事人見面,不利於了解案情。

二是更有利於全面了解案件事實。

律師可以了解案件事實,提前制定辯護策略,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進行充分溝通,以便盡早開展辯護工作。

相比不請律師,請律師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了解案件真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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