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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作證

法律主觀性:

舉證順序可以是:證人作證、出示物證、未到庭證人證言筆錄、宣讀書證。但這並不是固定的證明順序,要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來安排證明順序。可以采取壹罪壹證,壹罪壹事實壹證明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四條:證人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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