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情況,二審法院可以作出: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壹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兩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