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組織或者個人。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扣押違法行為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項活動及相關強制措施。
調查取證的特點:
1.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律師調查證據。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側重於收集有利於委托人的證據。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調查取證原則:
1,以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為中心的原則。
2.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