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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壹、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1.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壹般為3個月。確需延長再審期限的,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通常不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當由合議庭審理。審判應當自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確需延長期限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刑事案件受理時間?

1,刑事案件受理時間壹般為公安機關接報後七日;

2.對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對於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4.屬於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應當在三日內開始審查。壹般考試周期為十天,最長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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