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院的責任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民事糾紛和行政案件的起訴進行審查,決定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登記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
對本院受理的各類申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和立案;
審查本院應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登記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裁定再審和抗訴的案件;
負責依法應由我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和訴前證據保全和調解;
審理和裁決在提交階段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
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我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相關法院處理);
管理我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判流程,跟蹤監督審限(辦案時限);
負責相關法律文件的送達。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