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舉證方法
壹是口頭證據以口頭陳述為主,書面陳述、筆錄為輔,關鍵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二是物證、書證要以原件為主,復印件、復制品為輔;第三,出示證據時要說明。
主要的證明方法有:關鍵證明法,即找關節點,聚焦關鍵情節。比如殺人案件的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實施犯罪,是否進入現場,力求在抓住重點上取得顯著成效。分組舉證法是指壹個案件中的幾件證據證明同壹個方向,可以證明某壹個事實,這樣就可以分組為壹組,建立起環環相扣的證據組合,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形成相同的證明力和相同的指向性。也可以根據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犯罪的發展階段,分幾個階段提出證據,便於歸納。串聯證明法是指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將依法取得的能夠證明案件某壹局部情況或個別情節的每壹個間接證據,按照它們之間的必然關系串聯起來,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明體系,然後運用邏輯推理知識對證據進行組織和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