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第三,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對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被處罰人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原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目前被責令離庭、被剝奪辯護人資格的行為,並未納入這壹救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