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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有關規定如下:

1.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或者知道案情並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刑事代理人的條件如下:

1.從未參與過本單位的犯罪活動。參與單位犯罪活動,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不能代表被告單位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

2、熟悉本單位的管理活動和基本情況。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代表人必須是單位內部的高級職員,具有較高的職務和身份,熟悉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3.對單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實有壹定的了解。因為單位的訴訟代理人需要代表單位參加刑事訴訟,需要對犯罪事實有壹定的了解。這種認識將使訴訟代表人在刑事訴訟中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識水平,結合犯罪事實充分闡述單位的辯護理由和意見,更好地維護被告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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