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辯護制度有三種辯護類型:自我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辯護制度壹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用說,這裏主要解釋前兩種情況。指定辯護是指在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出現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定情形是指: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二)審判時年齡在65438±08周歲以下;可能被判死刑的人。也就是說,在這三種情況下,無論妳拒絕與否,最後都必須有辯護人參與。在其他情況下,妳可以為自己辯護。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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