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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訴程序

法律分析:1。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官進行,原承辦人不得參加。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申訴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員進行座談,必要時對相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的程序:申訴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審查後,可以進行公開審查,公開審查的主要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和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投訴人不願意舉行聽證等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後,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並制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完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壹條被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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