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刑事案件宣判壹定要通知律師嗎?

刑事案件宣判壹定要通知律師嗎?

法律分析:案件審理必須全程有律師參與,再次宣判時必須告知律師。這是保護被告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手段。也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壹百九十六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 上一篇:刑事案件請律師費用壹般是多少
  • 下一篇:被訴方可以不回應字體侵權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