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公告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可見,作為壹項嚴肅的訴訟活動,定期量刑類似於法院審理的程序要求,必須事先通知訴訟各方,但沒有具體的天數限制。
(實踐中,很多法院為了節省工作量,為了避免使用司法警察帶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直接把量刑地點放在看守所,也稱之為“上門服務”。辯護人雖然不贊成這種操作,但還是可以理解的,但他始終認為法院還是應該履行正常的事先告知程序。至於公訴人和辯護人是否會去看守所參與量刑,這是量刑正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