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壹個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壹至兩名辯護律師,最多不超過兩名。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