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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被公安局非法拘禁?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屬於國家機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可以由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這時候被害人可以找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不構成犯罪的,被拘留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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