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投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補充調查: (壹)原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投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