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見證據規則。閱卷時發現證人證言具有猜測性和批判性,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以及作證時的身心狀態是否影響作證,證人提供的明顯醉酒、麻醉藥品中毒或者被精神藥品麻醉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證據合法性規則。獲取證人證言的程序和方法應當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證據分類和證據類型的區別;
1.證據的分類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對證據的理論分類研究;
2.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證據的分類只是壹種理論上的解釋;
3.區分證據種類的標準是單壹的,而證據分類則是用二分法從不同的角度根據不同的標準對證據進行分類。
綜上所述,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收集證人證言作為審判依據,但證人證言經過質證後會被法院采納,並不是所有的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審判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