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八條* * *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後,必須在三日內歸還自己的財物。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六條?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與本案無關,但有證據證明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財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連同相關線索壹並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調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有關財產,並采取必要的保全和保值措施,減少調查處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萍鄉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