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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被逮捕時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攜帶的物品是否應該在宣判後歸還其家屬?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攜帶的物品,不屬於生活必需品的,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者交還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八條* * *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後,必須在三日內歸還自己的財物。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六條?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與本案無關,但有證據證明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財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連同相關線索壹並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調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有關財產,並采取必要的保全和保值措施,減少調查處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萍鄉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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