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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師是否有權閱卷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師是否有權閱卷。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五十六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在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閱卷,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同樣,也需要經過許可。

被害人請的律師的其他權利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制作筆錄附卷。

另外,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不僅可以閱卷,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還可以提交書面的代理意見,比如在杭州保姆縱火案中,被害人家屬就自己聘請了律師出庭,並發表了與被告人律師針鋒相對的意見。同時其還可以同辯護人壹樣,向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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