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