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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量刑建議調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書面發函或當庭提出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同意繼續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轉換程序處理。

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沒有異議並當庭確認的,可以不重新簽訂具結書。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或休庭期間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協商溝通,重新簽署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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