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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和範圍是什麽?

刑事和解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是自然人,且被有效控制;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是有明確受害人的實質性犯罪;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對基本事實無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刑事和解範圍為1,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破壞生產經營案件,輕傷案件;

2.妨礙通信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4.因法定債務或者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不存在毆打、侮辱等情節的;

5.交通事故;

6.因生活無著而首次發生的盜竊、詐騙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70歲以上老人、帶壹歲以下嬰兒的孕婦、哺乳期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過度避險、親戚、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糾紛,屬於自訴範圍。

如果刑事和解不適用:

1.行為人是累犯,或者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

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

3.因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引發的案件,涉及槍支、武器、雇傭殺手或受黑惡勢力操縱的;

4.其他不適宜和解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可以自願以下列方式解決:

1.雙方達成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親屬、律師或者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的和解;

4.在雙方認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5、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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