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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怎樣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可以向經證人或者與案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請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物證、證人證言還有嫌疑人的辯解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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