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等簡單財產侵害案件全部退回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30%;在搶劫等暴力案件中,如果贓款贓物全部退還,且退還了賠償金,壹般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二)部分贓款贓物予以退賠的,可以按照全部贓款贓物退賠的比例適當減輕基準刑;
(三)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在基準刑10%以內減輕處罰;司法機關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壹般不予從輕處罰;
(4)***在同壹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贓或者退賠的,只對退贓或者退賠的被告人從寬處理;
(5)從寬處理的上限壹般適用於主動退還贓物或退賠的人;被動退賠,壹般適用寬大處理的下限;
(6)侵犯財產案件因個人揮霍等主觀原因未能返還贓物或賠償金的,基準刑可以增加10%以下;有能力返還贓物及賠償款而拒絕返還贓物及賠償款的,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10%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