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被害人發給罪犯家屬的。壹般負責律師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案件。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也可以自己寫。諒解書的前提是案件中有被害人,不是報案人,要陳述案件原因,賠償協議已經達成,最重要的是。但值得註意的是,受害人不得以出具諒解書為由提出非法要求,否則可能觸及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