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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可以做證人嗎?

受害者不可能是證人。

被害人不能是證人,證人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了解案件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視聽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八種形式,其中第四種是“視聽資料”,即視聽資料證據。在民法典中,也有“記錄遺囑”的規定。因此,視聽資料法允許的證據形式不存在爭議。但同時,根據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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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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