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