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閱卷。但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委托訴訟 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 律師 。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