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這是律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壹,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包括紀檢監察人員)以體罰或變相體罰甚至精神懲罰等殘忍方式對被訊問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折磨,以獲取其口供的壹種非常惡劣的刑事司法訊問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國家法定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均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訊問行為仍然普遍存在。這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相違背。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感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被迫招供,會導致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也是我國法律禁止的。我國刑法第247條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也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刑訊逼供手段收集證據。